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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2-02]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名称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索 取 号 AH1300000-2009-020 产生日期 2009-02-02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质证书的请示》(沪运管出〔200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自20091月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

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有效限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你处应重新组织审核换发,并做好核发登记及企业相关经营信息变更的记录。

请你处抓紧做好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换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次换发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此复。

 

附件:1.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2.上海市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沪交函(2009)57号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附件1)
沪交函(2009)57号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附件2)
沪交函(2009)57号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