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1]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 取 号 AH1300000-2009-222 产生日期 2010-01-11

索取号:AH1300000-2009-222

 

 

 

 

沪交航〔2009722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10年上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

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9717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交通港口局决定从201011日起430止,开展本市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91231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一)经交通运输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打捞局相关企业。

(三)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

二、核查内容

(一)经营者在2009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核查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三)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09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了解经营者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的要求,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

三、核查工作组织

本市核查工作由市航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航务处可根据本市水路运输业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核查实施工作方案。

四、核查具体事项

(一)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并附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经营者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市航务处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最迟不超过2010430

(三)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市航务处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1430。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1430,但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限。

五、核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制订核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任务,做到严格工作标准,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保证交通运输部核查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将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

加强年度核查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建立和完善水运基础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掌握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信息反馈市交通港口局。核查工作结束后,市航务处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核查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港口局;将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以及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于2010615日前分别报部水运司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同时送市交通港口局备案。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或光盘)形式同时报送(Emai1:sysgnc@mot.gov.cn)。年度核查报告书、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样表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