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博丰昌顺海运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2-11]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上海博丰昌顺海运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索 取 号 AH1300000-2010-012 产生日期 2010-02-11

 

 
 
 
沪交航函〔201045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
上海博丰昌顺海运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上海博丰昌顺海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增运力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同意(交水批〔201054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国内新建2艘油船,共1600载重吨,投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成品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原交通部《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9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公司应在1年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自动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你公司新增油船运力。
 
请持本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OO年二月八日
 
 
 
 
 
 
 
 
 
 
 
 
抄送:上海海事局,市航务处。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