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2-02-02]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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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安〔201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以下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交安委〔2011〕3号,以下简称《制度》),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交通运输部《通知》和《制度》一并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2),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范围
在上海市管辖区域(含水域)内发生的,本市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含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市辖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下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六大类,应当进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本市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外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另行统计。
二、填报方式
本统计制度分月报和季度事故分析报告三种方式:
(一)月报。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填写交统安1-6表共计6张表(见《制度》)。凡统计期内发生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均应填写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次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事故统计数据,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二)年报。年报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事故信息汇总数据,报送格式按《制度》中相应的月报表执行。
(三)季度事故分析报告。次季度8日前,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内容须包括:本季度各月份事故详细数据、事故数据对比和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
三、报送方式
(一)月报、年报及季度事故分析报告接受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电子邮箱:anquanjianduchu@sohu.com,通信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市交通港口局安全监督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本市辖区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各区县运管所(署)分别负责本辖区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含区县公交、出租)的统计工作,并报送至市运管处(接收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安监部,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55号,联系人:吴效民,联系电话:63156126,传真:63167029),市运管处按规定时限汇总填写《制度》中交统安1表、2表、6表并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
本市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外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在《制度》交统安1表中单独特别注明。
(三)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轨道办)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汇总填写《制度》交统安6表中涉及轨道交通内容并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
(四)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务处),负责本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及内河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各区县航务所(署)分别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及内河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并逐级报送至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务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务处)按规定时限汇总填写《制度》中交统安3表、4表并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
(五)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分别负责本市外港、洋山港区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汇总填写《制度》中交统安4表并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
(六)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本市辖区交通运输工程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汇总填写《制度》中交统安5表并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
四、报告要求
(一)本统计实行“零报告”方式,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内的事故,也需要按规定时限填报统计表。
(二)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三)月报、年报和季度事故分析以电子邮件形式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需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交通港口局,并应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如事故发生在统计期末或因伤员救治、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于当期报送死亡、受伤、损失等准确数据的,需在确定准确数据后及时补报或更正数据,补报以文字稿形式报送并需加盖公章。
(四)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五)统计报表电子表式可于市交通港口局政务外网“上海交通网”网站下载(政务网址:http://www.jt.sh.cn)。
八、市运管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务处)、码头中心、质监站、轨道办、洋山办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传真至市交通港口局安监处(联系人:王冲,联系电话:23115214,传真:63268932),联系回执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
2、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
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具体责任人回执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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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称 | 描述信息 |
| 20120202112708015_附件1 | |
| 20120202112741750_附件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