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89)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2.审批权限:
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讫站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县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暂停或者终止的审批。
除上述由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外,本市其他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暂停或者终止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审批。
(二)审批内容
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批准后,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营运。
(四)审批对象
拟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的经营者。
五、审批条件
1.与轨道交通复线严重,轨道交通运能充分,撤销后对市民出行影响不大的;   
2.重点区域、道路节点拥堵,配合交通整治、排堵保畅工作要    求,通过与其他线路归并调整,撤销后对市民出行影响不大的;
3.优化中减少重叠,且不出现公交线网空白,对市民出行影响不大的;
4.根据企业申请,公交线路在暂停营运3个月后,市民反响不大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应当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理由及线路复线情况
2 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应当附相关部门的证明 原件或者复印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批复文件,并且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通信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后将审核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市交通港口局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通过运管处转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办事流程示意图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