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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二) 新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品种、作业量或作业方式的资质认定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变更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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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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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8、对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进行专项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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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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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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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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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表格下载)1份;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4、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高级管理人员(厂长、经理级)上岗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颁发);
7、现场管理、操作人员(作业线上所有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市港口局颁发);
8、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作业点平面图);
9、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10、通过评审的《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二)申请新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品种、作业量或作业方式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表格下载)1份;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增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品种、作业量或作业方式的专家评估报告;
6、专家评估提出建议的处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表格下载)1份;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情况说明和依据;
4、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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