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发布时间:[2008-10-29]  
   
【项目名称】 (一)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港口作业许可
(二)包装或需当面提交相关单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三)危险货物港口特殊作业申报
   
【办理依据】 1、《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 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2、作业活动符合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
3、申报员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4、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已制订和落实,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要求;
5、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对该品种进行第一次作业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同时向上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港口作业许可
1、网上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
2、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网上回复告知。
(二)包装或需当面提交相关单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1、对申报单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当场或经现场包装抽查后作出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在申报单上加盖公章;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危险货物港口特殊作业申报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一)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港口作业许可受理时起24小时。
(二)包装或需当面提交相关单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受理时起24小时(需现场抽查的除外)。
(三)危险货物港口特殊作业申报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批准后,再按(一)或(二)办理。
   
【提交材料】

(一)申请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港口作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在网上申报(码头中心),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请包装或需当面提交相关单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在武进路151号受理):
1、填写完整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除第2、第7类);
3、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或“检验报告”(第2类气体);
4、“检测证明”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第7类);
5、各地检验检疫或所有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书(中散和罐柜);
6、《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当危险货物包装件需以集装箱装运时);
7、《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当以限量内危险货物作业时);
8、《危险货物鉴定表》(当作业“未列明”的危险货物时);
9、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及化工品(申报人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稳定剂、添加剂、阻聚剂、抗氧剂和钝化剂等相关证明及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三)危险货物港口特殊作业申报
1、正式行文的特殊作业情况专题报告;
2、需说明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