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2008-10-29]  
   
【项目名称】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
   
【办理依据】  《上海港口条例》 第八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条件】 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2、获得相关陆域、滩涂的使用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临时使用岸线的,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4、符合环保、防汛等部门要求
   
【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相关的土地、滩涂同意使用的意见或有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使用岸线的有关论证报告或说明2份,电子文档1套;
5、临时使用岸线的承诺函;
6、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及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2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统),电子文档1套;
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