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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审批
(二)改变港口岸线使用功能审批
(三)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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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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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申请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
因企业改制或企业名称变更而改变岸线使用人名称。
(二)申请改变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城市规划;
2、符合《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及各港区详细规划;
3、符合上海各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水务等部门要求;
4、取得相关陆域的规划用地许可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申请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
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城市规划;
2、符合《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及各港区详细规划;
3、符合上海各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水务等部门要求;
4、取得相关陆域的规划用地许可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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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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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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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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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一)申请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岸线使用证原件及岸线使用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1份;
5、拟改变岸线使用人的有关说明1份;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改变港口岸线使用功能、使用范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岸线使用证原件及岸线使用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有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拟改变岸线使用功能或使用范围的有关论证报告2份,电子文档1套;
6、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2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统),电子文档1套;
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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