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2008-10-29]  
   
【项目名称】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不少于 8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拥有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4、注册资金不少于 50万元。
5、申请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丙级)的,还应承担过两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
   
【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许可申请书 (表格下载) 1 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和机构图;
4、具备从事监理业务所需技术装备的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格式文本);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7、注册资金证明
8、项目监理评定书;
9、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
10、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