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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08-10-29]  
   
【项目名称】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
   
【办理依据】 《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条件】 1、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2、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3、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4、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5、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6、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7、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表格下载)3份;
2、相关工程的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4、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5、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6、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
7、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
8、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9、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