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发布时间:[2008-10-29]  
   
【项目名称】 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办理依据】 《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办理条件】 1、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符合国家有关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4、落实了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
   
【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申请书(表格下载)3份;
2、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方案(包括项目用途、处理对象、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等);
3、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含该专用场所的地理布局和周围50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的布局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