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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0926)
分项名称: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2.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 、注销及补证
(1)单位名称变更
(2)地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经济类型变更
(5)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6)《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补证
(7)《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审批权限:负责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全市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三)法律效力
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审批的条件: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3.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5.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1)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2)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3)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 |
网上下载 |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包括公司概况、业务来源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
| 4 |
企业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司公章 |
| 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6 |
资信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7 |
注册地场产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 |
| 8 |
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至少6名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公章 |
2.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3 |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 4 |
公司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司公章 |
| 5 |
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加盖公司公章 |
| 6 |
“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 、注销及补证
(1)变更《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企业名称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
|
|
(2)变更《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经济类型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
股东会(董事会)变更决议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变更后公司章程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5 |
验资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6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
|
|
(3)变更《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注册地址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
|
|
(4)变更《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
|
|
(5)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6)《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遗失补办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上网或者登报遗失声明或者破损原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7)注销《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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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含国内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申请表》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相关内容变更 、注销及补证:15个工作日。
2.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相关内容变更 、注销及补证: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3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航务处审核;市航务处经书面审查后将审核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市交通港口局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相关内容变更 、延续、补证及注销。
(二)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的新办实施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书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三)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书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相关内容变更 、延续、补证及注销。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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