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
发布时间:[2010-10-12]  

[项目名称]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
[办理机构]
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地点以停车场地所属管辖区为依据)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
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提供材料](打“√”表示需要提供)

序号
提供材料
新增
补证
1
外省市驻沪运输企业备案车辆变更申请表(表17)
2
上海市道路运输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3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
养路费缴费凭证、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
 
6
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
《车辆备案证明》遗失证明
 
8
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流程]
1、申请者到市受理中心或区县运管机构递交备案登记材料(可以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网站下载)”;
2、受理中心或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核对材料无误后,配发《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3、受理中心把有关材料和发放备案证明记录,在发证后10日内送交运管处。 [牌证发放]《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