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发布时间:[2008-10-29]  

【项目名称】公共停车场(库)歇业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市中心区(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由接受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库)委托管理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运管处直管的公共停车场(库),由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
黄浦区市政委:河南南路784号2楼
静安区建交委:昌平路1009号701室
卢湾区建交委:马当路375号
徐汇区建交委:南丹东路106号606室
闸北区建交委:大统路480号1414室
虹口区建交委:飞虹路518号1205室
杨浦区建交委:榆林路707号6号楼3楼
普陀区建交委: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北楼705室
长宁区建交委:长宁路599号
上海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歇业的,须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材料】
    (1)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的有关证明
(2)《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原件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流程】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先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公共停车场(库)持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的有关证明,15日内向所管辖(或受理)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歇业手续后10日内
将全部资料移交运管处。